选择颜色:
首页 走进海盐 信息公开
网上服务 政民互动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上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1〕348号

发布日期:2011-12-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盐县财政地税局 字号:[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