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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1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海盐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海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预算监督实施办法》和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海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本级预算由县级各部门预算以及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预算组成。县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机关预算和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凡与县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本级政府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预算编制的依据是: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二)预算收入的编制应与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并和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收任务相衔接。

  (三)预算支出应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合理需要和各项法定支出、民生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四)应与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能的范围相一致。

  (五)上级政府、业务部门对编制本年度预算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六)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六条政府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当年预算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第七条县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l-3%设置总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县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逐步达到县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结合县级实际情况和对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原则上在每年7月底以前布置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明确具体要求、报表格式、编制方法。

  (二)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编制好本单位预算,并于每年9月底以前报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分析、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形成部门收支预算,连同所属单位收支预算于9月底前一并上报县财政部门。

  (三)县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测算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部门预算控制数,于10月底前下达各部门。

  (四)各部门在县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后于11月15日前报县财政部门。

  (五)县财政部门分析审核部门汇总预算数据,于12月20日前形成县级政府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的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六)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30日内将县级部门预算批复到各主管部门,并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县级政府预算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或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应缴的预算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三条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做到应收尽收,坚持不收“过头税”。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加快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步伐。健全税收收入执行工作监管机制,并及时通报给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必须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财政收入分级台账。工商部门与国税、地税机关建立信息联系网络,及时将企业注册登记、撤消、变更、注销情况通报国税、地税机关,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县地方国库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第十六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部门可以先按照上年同期部门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第十九条县级各部门应当按月向县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应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部门的财务监管,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对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擅自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挂账、无预算支出和超时序用款等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预算调整包括政府预算调整和部门预算调整。政府预算调整是指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出现收支不平衡,需要进行调整。部门预算调整是指年初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在执行中预算项目之间、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增加或减少。

  第二十二条县本级预算调整由县级各部门预算调整和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预算调整组成。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县级和派出机构预算调整情况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部门预算调整必须具备调整条件。对不符合调整条件的,县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批准调整,超预算支出挂账,不予追加。

预算调整的条件:

  (一)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政策规定新增的临时性工作,且年初部门预算确实未考虑必须追加的项目。

  (二)部门职能增加(减少)后,需追加(减少)的预算。部门间职能调整相应划转的收支预算。

  (三)定编内新增人员所增加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必需的办公设备购置需追加支出的预算。

  (四)应缴非税收入增收需相应增加征收成本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需追加的支出预算。

  (五)由于政策性因素,造成应缴非税收入增收或短收,影响部门预算收支平衡的,需追加(减少)的支出预算。

  (六)部门应缴预算收入超过年度下达预算,按规定可追加的支出预算。

  (七)年初已纳入支出预算的项目,因故不再实施的,需调减支出预算。

  (八)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县级部门预算调整的程序

  (一)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的,由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调整预算报告。

  (二)县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调整报告,对部门收支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资金来源情况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但财政资金一时无法落实的。应将其纳入财政项目库,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待资金落实后按排序先后和审批权限办理。

  (四)经审批通过的部门调整预算,原则上由县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部门预算调整的审批权限: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科目之间调整的,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总预备费的安排,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报县长审批。

  (三)除上述审批权限之外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汇总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重大支出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级部门预算调整时间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批制度,一般安排在每年的7月和11月。对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审批则根据调整的实际需要,实行不定期审批。每年12月份除突发性情况外,一般不再审批调整预算。

  第二十七条县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应当首先安排法定支出以及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对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支出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好各项财政决算和部门财务汇总决算。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本单位财务决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财务决算及决算说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在接到部门财务决算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对部门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各部门在接到县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所属单位进行批复。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县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县财政部门对县与各镇、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在核实的基础上,核发年终决算对账单和结算单。

  第三十一条县本级财政决算由县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财政决算草案组成。县财政部门编制县级财政决算草案,并汇总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财政决算草案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县人大提出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三条各镇、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要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要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接受县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县财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县级各部门、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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