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海盐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原则
规范和强化全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海盐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海盐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海盐县天仙河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可能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饮水、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水污染的预防放在首要位置,密切监视污染动态,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环境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参与,应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3)坚持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求援力量,发挥各类专家作用,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求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水污染事件,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处置,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损失及对群众、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海盐县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县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领导、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县政府分管环保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经贸局、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经局、卫生局、气象局、电信局、民政局、广电局、水务集团等部门和武原镇、于城镇、沈荡镇、百步镇等有关镇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 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事件,控制事态扩大;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讨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2.2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综合协调机构为县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其主要职责为负责传达县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负责与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收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县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建和管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咨询机构,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 专业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导致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1)县环保局:履行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2)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质保障和生活必须品供应工作。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实施。
(3)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求援;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4)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并指导、协调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5)县财政局: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6)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城乡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等领域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7)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内河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为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并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运输保障。
(8)县水利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水文环境预测、应急水源的启用、水源截流、分流、调水等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县农经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农业损失处理提出救助意见,并组织实施。
(10)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供水水质安全监测等工作,并提供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设备、专家等支持。
(11)县水务集团:负责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做好取水口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准备,对供水单位生产过程严格监控和管理,负责监控取水水源水质安全。
(12)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3)县电信局: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应急指挥的通讯保障工作。
(14)县委宣传部:组织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镇必须服从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各主要成员单位应建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落实本预案中的相关工作。
2.4应急支持保障
2.4.1 应急监测和监察
(1)应急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疾控中心、供水单位应做好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相应应急准备工作,本着“立足自身,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监测知识技术培训,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模拟演练。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监测能力和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2) 应急监察
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监察、监督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强化日常监督监察,及时清查环境隐患;严格按规范要求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2.4.2应急支持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为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需经费,政府给予支持。
2.4.3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根据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撤离。
2.5专家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机构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组,专家组由县环保局、卫生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主要参加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处置和评估的相关工作,为县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2.6 应急救援机构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由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县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由县环保局、卫生局、经贸局、安监局、公安局、农经局、交通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3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Ⅰ级)
因环境突发事件,当发现水源污染,使全县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物进入供水管网系统,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
3.2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
当由于保护区或上游突发性污染事故,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水厂水源污染,并且经处理后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需立即停止取水,致使我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取水中断。
3.3较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
当上游发生突发性严重水污染事故,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一定影响,预测被污染水带24小时内将到达饮用水源保护区,可能导致供水经处理后仍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致使我县集中式生活水源地取水可能中断的污染事故。
3.4 一般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
发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取水面临严重威胁的污染事故,当上游河段因污染事故导致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进一步超标,但经过处理仍能保证生活饮用水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预防预警
4.1 预防工作
4.1.1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存在的饮用水源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的清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饮用水源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对饮用水源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饮用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
4.1.2 开展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组织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第一时间获取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的有关渠道。
4.2预警与措施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启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进行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活动。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工作领导小组。
5.2 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启动本预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发生较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以上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分级响应的级别由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5.3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本预案时按下列程序响应:
上报信息(有关镇、单位或相关部门)→技术专家组意见(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启动预案(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预案(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应急处置(各应急工作小组)→处理完毕建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组)→终止建议(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案终止决定(县工作领导小组)。
5.4 处置措施
应急工作小组除采取污染事故处理各项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5.4.1 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Ⅰ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1)由县卫生局组织开展供水安全监测和对伤亡、中毒群众的救治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给予支持。
(2)由县水利局负责启用备用供水保障系统;县卫生局、供水单位对管网水进行全面监测,以掌握管网水污染情况;在恢复供水前,用清水对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放空清洗,直至无污染残留后方可恢复正常供水。
(3)县环境监测站、供水单位组织对污染事故及污染带流动情况进行严密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对污染物进行应急处置,阻断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4)县公安局负责指挥污染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确定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5)县卫生局组织对各类供水的水质进行严密监测,确保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组织开展对中毒、伤亡人员的救治工作。
(6)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禁止饮用管网水,缩小污染物的污染面。
5.4.2 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1)在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下列应急供水工作:
A、对取用企业自备或备用水源供水的,由县卫生部门组织对其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居民必要安全的生活用水。
B、水厂清水池储备水要根据给水管网分布情况,城区内实行分时段分片或分社区供水,尽量延长生活用水供水时间。对边远区域采用洒水车、消防车送水。
C、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2)县环境监测站、县疾控中心、供水单位应加强对污染事故及污染带流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对污染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3)县公安局负责指挥污染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确定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县卫生局和供水单位负责对各类供水的水质进行严密监测,确保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组织开展对中毒、伤亡人员的救治处置工作。
5.4.3较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1)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判明事故性质、污染程度以及污染物到达县水厂取水口的时间,水利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闸坝的运行调度,制定并实施水量调控方案,控制饮用水源地可能出现的大面积水污染,并迅速将分析报告递交应急指挥部。
(2)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工作小组确定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县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指示。
(3)县环境监测站应动态跟踪监测污染带,随时掌握污染程度和污染带流动情况,迅速判明污染性质,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县建设局、水务集团应督促自来水厂满负荷运行以最大能力供给自来水用户储水并将自来水厂的清水池、加压站清水池升至满水位运行;停止取水后,及时通知和督促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限制用水量,削减工业用水。
(5)宣传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及时做好应急储水工作,各单位、家庭利用自备的高位水池、集水池、自备容器等设备储水。
(6)县卫生局组织对各类供水的水质进行严密监测,组织开展对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其他各应急工作小组立即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5.4.4 一般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1)由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环保局、建设局、卫生局、供水单位制定跟踪监测方案,组织监测调查,查明原因,随时掌握水质的发展动态。
(2)县建设局、水务集团应督促自来水厂采取严于平时的处理措施,并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确保供水安全。
(3)事件造成的原因属本县范围污染源引起,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突发性污染源进行应急处置,如属相关超标项目排污单位引起,对相关排污单位实行限制生产,限制排水,直至停产停排,并根据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当确认自来水水源水质超标是由于上游入境水超标而引起,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协调,尽快清除污染危害。
(5)各应急工作小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事态变化,做好应急供水的各项准备工作。
(6)县卫生局组织对各类供水的水质进行严密监测,组织开展对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5.5信息报送与处理
5.5.1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报告。发生较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以上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5.5.2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相应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主要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5.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有以下情况的须立即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上游内河的船舶发生水污染事件,报告县交通局。
(2)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的重大污染事件,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5.4事件通报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报经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情况。
5.5.5信息发布
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6应急终止
5.6.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应急终止程序
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事件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各职能部门工作小组应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工作由事发当地政府负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 附 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及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 励
在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造成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事件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对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